关于保险费用的文章
什么是房屋保险?房屋保险分类

什么是房屋保险?房屋保险分类

导语:对于保险,我们并不陌生,我们都为自己买过保险,我们购买保险就是为了一些意外对我们健康、房屋等造成损失进行补偿,提高我们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我们身边的保险种类非常多,房屋保险也是其中一种,然而你对房屋保险是否了解呢?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吧。一、什么是房屋保险房屋保险,顾名思义是针对房屋建筑的一种保险,即主要是为了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而设置的一种保险。房屋保险一般由房屋产权人或住户投保,所缴纳的保险费率一般为0.1-0.2%,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赔偿一般不会超过锁定的保险金额。房屋保险按照赔付方式和缴费高低的不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重置价格保险和第一危险责任保险几种类型,不同种类的房屋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二、房屋保险包括哪些一般的房屋保险包括以下三类:1、普通的房屋财产保险这种房屋保险比较单一、操作性强,一般采取交纳保险费的方式进行,保险期通常是一年,没有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保险需要重新办理保险手续。2、到期还本型房屋财产保险这种房屋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与普房屋财险相同,不同的是这种房屋保险具有灾害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即投保人交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转作保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3、利率联动型房屋财产保险这种房屋保险是受央行调息影响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房屋保险,投保这种房屋保险的人如遇银行利率调整,随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步、同幅调整,分段计息,无论是否发生保险赔偿,期满均可获得本金和收益。房屋保险实际上是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范畴,但是房屋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家庭财产保险,首先两者的保险对象存在较大的差别,后者主要的保险对象是室内物品;此外两者所面临的风险还是不同的。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保险人费用赔偿限额介绍

保险人费用赔偿限额介绍

一般来说,在货物进行运输的过程中未了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都会有购买保险,当真的出现损失的时候,就会有一定的赔偿。今天万师傅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就是保险人费用赔偿限额的知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保险人费用赔偿限额相关知识: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二百四十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1996年7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1996年12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本条规定了在船舶发生全损的情况下的赔偿方式。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属超额投保,计算赔偿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总的原则是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通过保险而获得可保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推定全损案件首先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推定全损的赔偿义务;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的所有权及附带的义务和责任将转移给保险人。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的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船舶保险赔偿处理规定:(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办法按前述处理。(二)船舶产生部分损失的赔偿办法: 1.新船的部分损失赔偿: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赔偿,但新船的保险金额小于新船的保险价值时,要按新船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实际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免赔额)×--保险价值 2.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处理:采取扣折旧的原则,该原则的计算方法以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的比例为依据。因此,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处理会存在两种情况:(1)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实际损失-残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 ×-=实际赔偿金额重置价值或保险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免赔额)×--=实际赔偿金额重置价值(2)保险金额小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实际赔偿金额重置价值或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免赔额)×--=实际赔偿金额重置价值二、船舶碰撞、触碰责任赔偿的规定:应按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因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所致被碰撞船舶及所载货物的损失应当合并计算,碰撞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的赔偿规定:应按条款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不足额投保的船舶,其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费用应当按比例分摊。这一条主要是根据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实行承运人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对保险人的权益采取的一项保护措施。国内船舶保险条款(1988年1月1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六条 共同海损和救助: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关于保险人费用赔偿限额的知识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也多少有些了解了,在行使跟物流有关的一切活动时,首先就要弄清楚其相关的流程、费用等等的知识。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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