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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企业跨国合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27 17:00来源:万师傅阅读量:2770


国际货代理企业在现代的国际物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存在。国际贷运业的不断发展,国际货代理人从原来单纯的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发展到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双重角色。鉴于国内的货运代理人面临着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本文即从此角度分析了际货代企业跨国合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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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货运署理企业,是指承受进出口货品收货人、发货人的托付,以托付人的名义或许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处理世界货品运送及相关事务并收取效劳酬劳的行业。所以,世界货运署理业是为世界贸易效劳的,与世界运送也息息相关,是一个世界性的效劳行业。

  在世界贸易中,买卖两边既要考虑到利益,更要考虑到买卖的风险。尤其是卖方,在货款没有收回之前,往往需求掌握货品的实际控制权。因而他在挑选货运署理时,更倾向于在国外有署理的世界货代。这是由于假如该货运署理没有国外署理,卖方就常会雇佣国外买方推荐的货运署理。一旦卖方与买方之间呈现了争议,卖方首要会意识到与这个对国外买方有同情心的国外署理持续协作的风险,可是假如暂时更换该货代又有必定的困难。因而,没有海外网络支撑的世界货代,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就必然略逊一筹。

  别的,经济全球化使活泼于世界物流范畴的运送公司对世界货运署理网的需求也十分火急。

  为了满足货主和承运人的这种需求,货运署理就经过各种方法去构建自己的海外网络。假如事务量很大的话,该世界货运署理会树立海外分支机构;假如事务量不是很大或许对方国家对外资、外企进入有所约束,世界货代则往往会经过协作协议同国外的货运署理树立事务联络。

  许多世界货运署理都以为他们之间是单纯的互为署理联络,从而以为他们对其署理对方不需负有较大的职责。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由于依据协作协议的内容不同,他们之间会成为合伙或许互为署理联络。因而世界货运署理在进行跨国事务协作时首要应当了解合伙与署理之间的法令差异,才干签订正确的协作协议,精确实行责任,避免承当不必要的职责。下面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1 合伙

  1.1 合伙的法令性质

  1)合伙的划分

  合伙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划分规范,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合伙,又称为普通合伙,合伙人以一起的名义对外行事;隐名合伙,是指存在隐名合伙人的合伙,该合伙人对外无权代表合伙者与第三人发生法令联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合伙债款承当职责;有限合伙,最先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它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事物的管理,我国的相关法令对有限合伙却没有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所规则的合伙指的便是一般合伙。再依据合伙的主体不同,一般合伙又可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两种。世界货代之间的合伙通常归于法人合伙,是指法人世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但联营体不具有法人条件。一般合伙具有三项法令特征,即:

    1 合伙以合伙协议为树立的法令根底;

    2 合伙由整体合伙人一起出资、一起运营;

    3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整体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职责。

  2.在实践中,世界货运署理和他的国外署理之间的联络在以下几方面往往会被法院判定为合伙联络:

  (1)两边依据约好好的赢利分配份额、而不是按照货运署理买卖的佣钱公式核算,来分割累积起来的净收入;

  (2)即便在联合协议中有约好标明是彼此署理联络,但这种联合的其他特征可明晰标明是合伙联络,法院就会忽略该协议中的约好条款。这一点在普通法系中尤为显着,由于普通法法院更多地重视当事人的公共活动,而不局限在他们的片面目的,即便是用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来的结果。

  (3)在协议中有一起分摊丢失或支出的约好;

  (4)两边当时以为他们的效劳运用了一起的名字或许是运用了一个标明联合的词语。在实际中,许多联合是依据特许运营权树立的,因而授权给特许权受让人运用本企业名称的特许权人,必须在协议中和广告中谨慎处理它的真正目的,否则假如所用遣词使客户有理由相信合伙联络的存在,世界货代就要以合伙人的身份来承当职责。

  1.2 合伙的结果

  现以世界货运署理协作中经常发生的两种纠纷来阐明合伙给当事人带来的结果:

  (1)合伙联络中货运署理之间的赔偿恳求比方,某货运署理依据客户(出口方)的指示,要求他国外的署理去处理货品的进口清关手续,该国外署理因海关要求而垫付了关税。假如进口方没有付出关税,并且出口方也拒绝付出,则该国外货代就可能从“一起财物”中得到补偿,能够从其付出给合伙人的款项中扣除那部分关税。可是,假如该国外署理未能按规则对进口方进行信誉检查,则归于没有到达货运署理行为的最低合理规范,则其垫付关税的丢失应归于其自身的不妥行为发生的,而无权转嫁给其他合伙人,因而无权向其合伙人恳求补偿。

  (2)第三人对合伙的货运署理中任何人的赔偿恳求当世界货代的国外署理由于没有按指令行事给货代的客户带来丢失时,假如是合伙联络,整体的合伙人应对其一起债款负无限连带职责。所以,第三人能够向其间的任何一个货运署理提出赔偿要求。合伙者们首要用合伙财物来归还丢失,当这些财物不足以弥补丢失时,合伙人必须用他们自己的财物来归还丢失。然后,归还合伙债款超过自己应当承当数额的合伙人,可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 互为署理

  互为署理是指两边当事人依据分工或地域不同, 在不同的场合下分别是对方署理人的状况。互为署理是世界货运署理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事务协作形式,货运署理能够籍此寻觅新的事务协作伙伴,扩大自己的效劳空间、扩展自己的效劳范畴。

  2.1 互为署理时货运署理之间的赔偿恳求对此问题,能够经过一个事例来阐明。

  1984 年5月2日,香港华润运送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仓储)与中国外运重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外运)两边签订了《处理陆海联运事务协议书》,协 议约好:重庆外运代表重庆经贸系统各出口公司及工 贸公司赞同,将经香港中转货品的陆海联运事务全部托付华润仓储处理;两边赞同正式树立互为署理联络,重庆外运作为华润仓储在重庆的署理应积极开展陆海联运事务,组织组织运送,一致联络订舱并担任签发华润仓储的陆海联运提单,缮制运费清单及其他单证。

  1985年10 月 18 日,两边又签订了《陆海联运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好了经香港(包含深圳集装箱)等运往欧美等五条航线的货品的装箱费、速遣费及优惠等。之后,华润仓储将若干份空白多式联运提单或“港到港”提单,交给重庆外运署理签发。

  1994 年至 1995 年底期间,重庆轻工集团先后向重庆外运提交出口货品代运托付单若干份。托付单载明:运营人、托运人重庆轻工,装货港重庆,卸货港国外各港口,以及货品的名称、分量、件数、运费等。在特约事项栏内均盖有重庆轻工公章,并写有“华润”字样。重庆外运依据这些外运托付单制作了提单副本,并向华润仓储提出订舱。华润仓储承受订舱后,重庆外运依据授权,代表华润仓储向重庆轻工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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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单载明:托运人重庆轻工,收货人凭指示,装货港重庆,卸货港国外各港口,重庆外运作为华润仓储的署理签发华润仓储提单。华润仓储承运货品后发生运费123781.77美元。1994 年6 月 2 日至1995年 12月28日,华润仓储与重庆外运按两边之间的运费结算常规,先由华润仓储向重庆外运开出收取香港至国外各港口运费发票,发票上印有“LESS……2.5%HKD”字样。重庆外运在收到该发票后,以自己的名义按华润仓储的运费原价并附上该发票,向重庆轻工开出香港至国外各港口运费发票。待重庆轻工付出运费后,重庆外运按约好扣减 #&+/港元费用,余下运费给付华润仓储。可是重庆轻工一向未向重庆外运付出该批运费123781.77 美元。

  1997 年2 月 25 日,华润仓储向重庆轻工宣布催收运费函。1998年 4 月 7 日,重庆轻工向华润仓储宣布函件供认拖欠运费,但一向拖欠未付。1999 年10月12日,华润仓储在要求重庆外运联手申述重庆轻工未成的状况下,以重庆外运拖欠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运费为由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庆外运付出所拖欠的运费。该案于 2001 年 7 月17日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

  经审理,武汉海事法院以为:原告华润仓储与被告重庆外运签订的《处理陆海联运事务协议书》和《陆海联运补充协议》依法树立,合法有用。依据上述协议,原告华润仓储与被告重庆外运之间树立的是海上货品运送托付署理联络。别的依据重庆轻工的托付单和原告提单,均证明被告重庆外运为原告华润仓储的运送事务署理,原告华润仓储是承运人,重庆轻工是托运人。原告华润仓储以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申述被告重庆外运给付运费,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且被告并未承诺承当该笔所欠运费的职责。因而原告华润仓储只能依据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向货主及托运人重庆轻工讨取。

  现在来分析一下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实际联络:

  (1)从证明世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的提单来看,上面记载的承运人是华润仓储,托运人是重庆轻工,重庆外运在这里只是是依据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并经承运人授权代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

  (2)重庆外运是在华润仓储向其开出运费发票今后,以该发票的原价向重庆轻工开出发票并附上该发票,这实际上是按协议代表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的行为。至于有关 2.5%费用的记载应当认定为向承运人收取的固定的佣钱。现实上,本案两边当事人长期的付出常规,都是重庆外运在托运人向华润仓储付出了运费后才能够提取佣钱的,这更阐明晰重庆外运运费代收的性质。

  (3)在长达十几年的协作过程中,华润仓储、重庆外运和重庆轻工之间都十分清楚各自的法令地位。特别是当重庆轻工未付运费时,华润仓储是自己直接向重庆轻工建议运费,只是在未果的状况下,才转向重庆外运。

  经过对该事例的认真分析,能够得出以下定论:

  首要,两边的协作联络是互为署理联络,而并非合伙联络或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络。其次,尽管两边当初树立的是互为署理联络,但就此项详细事务而言,原告华润仓储应为托付人,被告重庆外运为署理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则:“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法令行为。被署理人对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承当民事职责。”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由此能够看出,“互为署理”,只是从总体上看待两者之间联络的习惯称谓。详细到某一项实际事务时,应依据实际事务的托付状况来确定,即两边当事人都一起为托付人和署理人,仍是只是一方为托付人而另一方为署理人。由于详细联络不同,两边承当的职责就不同。

  2.2 互为署理中第三人对货运署理的赔偿恳求

  假如货品在交给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玷污等丢失时,客户应向谁提出索赔呢?我们再以上述事例为例,假如是华润仓储的过错形成货品在运送途中的毁损、灭失等丢失及延迟交给,则客户就应当依据提单向华润仓储提出索赔。假如是重庆外运的过错给客户形成丢失(如指示过错、保管不妥),则重庆外运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

  通常世界货代找国外的署理主要是完成货品交给和清关的事务,假如由于货代的国外署理交给出错给客户带来丢失时(比方“付款交货”方法下的货品放货却未能及时收取货款),该怎么承当职责,又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世界货运署理的法令地位是承运人身份

  在对客户签发提单时,假如世界货代签发的是该货代自己的运送凭证,如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这时货运署理的法令地位便是承运人的身份,就应确保在目的地交货,在其国外署理过错交给货品时,该货代就要承当职责。

  2)复署理

  世界货运署理和客户之间签订的是托付署理合同,此刻货运署理是纯粹的署理人身份。假如该货运代

  理因其无法亲自实行国外必要的效劳,为了客户的利益而必须将部分责任转托给国外署理时,这就归于复署理。复署理又称再署理、转署理。复署理人不是由被署理人(如客户)直接颁发,而是由原署理人转托的。可是复署理人仍然是被署理人的署理人,他的署理行为发生的法令结果直接归属被署理人。关于复署理的挑选,我国的《民法通则》第 #( 条是这样规则的:“托付署理人为被署理人的利益需求转托别人署理的,应当事前获得被署理人的赞同。事前没有获得被署理人赞同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署理人,假如被署理人不赞同,由署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职责,但在紧迫状况下,为了保护被署理人的利益而转托别人署理的在外。”因而,承受客户托付的货运署理尽管原则上对复署理没有复任权,可是在下列状况下其可享有复任权:

  (1)客户提早授权的,如有些国外的货运署理是客户自己指定的;

  (2)转托付后客户追认的;

  (3)在紧迫状况下,货代不能处理署理事项,又无法与客户获得联络,如不及时转托别人处理就会给客户带来利益丢失的。并且货运署理在挑选其国外署理时也尽到了“合理谨慎”,一起也没有宣布过错的指令,就能够不用为其署理的过错承当职责了,这个丢失就应当由复署理来承当。

  3 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货运署理企业在进行跨国事务协作时,应留意以下几点:

  (1)首要应和国外的署理签订协作协议,在协议中清楚地列明两个货运署理之间的协作条件。这样既能够明确彼此间的协作联络,并且分工详细便于各自实行职责。一旦发生争议,还能够成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假如是彼此署理联络,在承受客户托付处理事务时运用何种单据尤为重要。在替国外货代处理其经营地所在国的进口货品的运送事务署理时,就应该依据国外货代的托付与授权,运用该货代的单证,而非自己的单证或一起的单证。并且在协作联络停止时,应返还一切的单证。

  (3)在签订有关费用的条款时,假如是合伙联络,在分享赢利的条款中,不仅要列明分享的份额,还应当把相应的财会程序以及用于完成调查和汇款的时刻约束列明。假如是彼此署理联络,就不应按分享赢利的方法来约好,也不能按加收差价的方法收费,而是应当在协议中约好按佣钱方法收取署理费,佣钱率及付出方法、付出时刻、付出地址都要列明。

  (4)不论是合伙仍是署理,由于其商业买卖性质所决定,对停止协作联络的原因和告诉方法,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约好。在告诉期间,协作联络应当持续存在,避免给客户和其他协作者形成丢失。别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条款也要列明,假如选用裁定方法时,裁定的内容、地址、机构都要列明。

  (5)协作者除了对协议中的合伙责任和署理责任承当相应的职责外,每个世界货代还要对其他协作伙伴承当诚信责任,不能处于为自己考虑而私行转让潜在的合伙事务;不能利用某种没有向其他合伙人揭露的效劳赚取赢利;更不能在发票上加价,对支出费用作不实陈述;不能隐秘有关其他合伙人效劳的有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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