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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CIF条款在出口业务中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2019-02-06 16:35来源:万师傅阅读量:3204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更明确的划分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利益以及风险,也就产生了我们所谓的贸易术语,减少双方实景的争议。但是最近,对于运用CIF条款在出口业务中规避风险的问题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据《国际商报》的消息,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应注意哪些问题?以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对此问题发表的意见,以嗜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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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交易事务中用以断定交货条件所运用的交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依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查询计算,按运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因为选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担任组织运送和保险,也就忧虑运价上涨的问题。并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选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危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搬运危险,费用担负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统归买方担负,仅仅职责上有所不同算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疏忽了对交易术语的仔细挑选,最终形成意想不到的丢失发作。其实,有关交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公例》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区分危险,仅仅用以断定货品在交代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仍是买方承当的问题,而并不泛指一切的危险,特别是不触及收汇的危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事务中,作为卖方依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稳重挑选适当的交易术语关于防备收汇危险,进步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挑选交易术语时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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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状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承受。最近以来屡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形成卖方钱货两空的工作。别的,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践处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经过我方有关组织处理,既添加了环节,降低了功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状况有必定的了解,如以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回绝。

 四、选择交易术语时还应与付出方法结合考虑。如选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誉的收款方法时,尽量防止选用FOB或CFR术语。由于这两种术语下,依照合同的规则,卖方没有处理货运稳妥的责任,而由买方依据状况自行处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晦气,买方回绝接纳货品,就有可能不办稳妥,这样一旦货品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选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便选用信誉证付出时,也应留意对邮寄人的规则,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誉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邮寄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相同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危险。在国际交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工作: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则以信誉证付出。买方开来的信誉证中规则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邮寄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以为与承运人缔结运送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邮寄人也水到渠成,另外,为此再修正信誉证又要添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邮寄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品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邮寄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品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据的提单,然而货品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申述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申述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邮寄人并非无足轻重的工作。依照《汉堡规矩》的解说,邮寄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品交给与海上货品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依据上述解说,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邮寄人的条件。假如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品的要求,以买方作为邮寄人未尝不可。但假如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邮寄人为好。


  以上对于运用CIF条款在出口业务中规避风险的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相信大家对贸易术语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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