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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交货时买卖双方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7-07-05 23:49来源:网络转载阅读量:1959

  船上交货分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和目的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货交承运人)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水运交货时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装运港船上交货

A.买方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卖方义务

1.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3.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目的港船上交货

A.买方的义务

1.买方必须承担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2.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受领货物所需要的货物从船上卸下的卸货费;如货物按照规定交给买方处置而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卖方的义务

1.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2.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3.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4.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

5.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当清楚双方义务之后就可以更加有效地避免会不小心触犯或者未履行协议上的义务咯,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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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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