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用航空的文章
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关于通用航空的知识,大家看过《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应该是有些了解的,但就是小编讲的还不够详细,我国通用航空是有一定的法规体系的,其他运输也一样。今天就先来讲讲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国内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境内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2013年11月6日由总参谋部和民航局联合下发。其中首次明确了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三、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1、通用航空经济管理类: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2、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3、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4、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好了,关于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狐妖内容小编也讲完了,就是上面的内容,大家看完有没有收获呢?希望小编的介绍是对大家有用的。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通用航空的特点有什么?

通用航空的特点有什么?

通用航空,小编刚为大家讲解了《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大家应该了解了一些吧,今天给大家讲的是关于通用航空的特点,大家知道吗?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具体介绍。一、通用航空的定义: 通用航空GeneralAviation,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空管局副局长马欣在2012年11月13日开幕的第九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上指出,中国将从明年开始,全面推进通信指挥和对空监视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化的低空空域管理运行和服务保障体系。中国通用航空迎来发展机遇期。二、通用航空的特点: 通用航空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特点,作业项目覆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建筑、科研、交通、娱乐等多个行业。通用航空的具体内容包罗万象,我们熟知的通用航空有以下几种:航空摄影、医疗救护、气象探测、空中巡查、人工降水等。其他类型包括海洋监测,陆地及海上石油服务,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等。另外公务机飞机和私人飞机都属于通用航空范畴之内。 统计数字表明。而大型民航飞机只有6万架,约40万名飞行员。因此,通用飞机在国家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已将发展通用飞机列入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 据了解,近一两年,我国通用飞机的数量较以往有大幅度的增长。截止到2005年年底,通用航空全行业飞机数量达46种共570架。民航总局预测显示,到2012年我国需要各类通用航空飞机10000到12000架。预计未来5年-10年,通用航空飞机数量的年均增长率将达到30%。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务飞行、商用飞行、空中游览、私人驾照培训,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了足够大的市场需求。这必然导致为之提供服务的领域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 好了,关于通用航空的特点主要就是以上内容了,通过这些文章的阅读,大家对通用航空也都非常了解了吧!对这方面有兴趣的话,或者是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

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

通用航空,什么是通用航空,估计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其实这也是航空运输中的一种,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就详细给大家介绍下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大家有兴趣就了解一下。 一提起民用航空,人们往往容易想到公共航空运输,而对通用航空了解不多或知之甚少。其实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民航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离不开通用航空。由于通用航空具有飞行作业项目多样化、航空器品种繁杂、空域使用随意性大,使用机型多、飞行时间不确定等基本特征,这就决定了管理通用航空在很多方面与管理公共航空运输航空有较大的区别,因此需要用专门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通用航空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如美国的通用航空非常发达,大多数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为商社或个人拥有,因而商社自用商务航空和个人消遣飞行是美国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类别,其次是航空训练、航空体育和农业航空作业。而法国的通用航空分为轻便航空,自用商务航空和航空作业三大部分,其中又以轻便航空占居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通用航空方面的飞行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这里的定义比《民用航空法》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更具体了,但内容并无实质变化。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把民用航空分为三部分: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及航空作业,但未对通用航空进行明确定义。该规则从运营人角度把通航企业分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从业务上分为一般商业飞行、训练飞行、空中游览、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等,对于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要求,定义为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小型空中飞行器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采用排除法对通用航空加以定义。通用航空运行是指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航空作业((GA/AM)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航空作业是指航空器用于专门的服务,诸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运行活动。由GA/AM提供的为获取报酬进行的航空活动,为人们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服务和安全有效的生活。附件6第II部分是涉及国际通用航空的定翼飞机。第III部分包括了直升机的国际商业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 我国关于“通用航空”的概念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定义是有区别的,《民用航空法》对于通用航空活动的定义较为笼统,通用航空的范围比《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的规定要宽,并未将作业飞行从通用航空中区别开来。航空作业运行与其他的通用航空运行有相同之处,但航空作业运行是以“出租和报酬”为目的的,而通用航空大多不以“出租和报酬”为目的,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将航空作业作为通用航空对待,并且一般不对通用航空运行颁发“航空运营人合格证”,而对航空作业运行进行管理并颁发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另外,国际民航组织的航行委员会认为航空作业运行与其他的通用航空运行在本质上有较大的不同,不具有国际性,没有必要制定航空作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因此公约附件6第II部分是不适用于航空作业,一般由各国自己制定法规规章进行规范。 为此,在修改《民用航空法》时,应将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分别定义,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概念清晰,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要求相一致,也便于今后分别对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建议将《民用航空法》第145条修改为: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航空作业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勤飞行、出租飞行、公务飞行、私人飞行和体育训练飞行。航空作业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的知识,大家看完是不是了解了呢?或许大家还是有些不明白,不过也没关系,有兴趣的话可以多看看类似的文章,多了解就知道了。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相关文章

万师傅

服务范围覆盖全国 服务去除中间化 服务费可大幅降低

相关问答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