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文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关于船舶抵押权,看过《关于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介绍,相当详细!》的朋友应该是有所了解了,下面小编要讲的是船舶抵押权登记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为了准确无误的做好船舶抵押权登记工作,一些该注意的事项应该清楚。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1、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船舶价值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可以再次设置抵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3、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抵押合同确定,可以为贷款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4、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的,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各艘船舶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视作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其他债权作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XX(船名)、XX(船名)、XX(船名)共X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XX(债权数额)元债权”。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最高额抵押的,应当约定最高债权额和受偿期限。最高债权额不得超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时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 6、船舶抵押权转移申请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向承转人核发新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将相关情况记载在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新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中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为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审批日期。 7、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 以上七点就是船舶抵押权登记中的注意事项了,大家都清楚了吗?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介绍,相当详细!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介绍,相当详细!

船舶抵押权,相信看过小编文章的应该也知道《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对于船舶抵押权也有所了解,今天小编带给大家的是关于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介绍,相信大家看过也会增强对船舶抵押权的理解。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 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该权利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这意味着船舶抵押权人不因为该船舶的分割、让予、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我国海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的分割而受影响”。应当说,这一规定尚不十分完备,但足以体现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物上代位性 船只典当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只典当权的效能延伸于典当船只的代位物上。我国海商法第二十条规则:“被典当船只灭失,典当权随之消除。因为船只灭失得到的稳妥补偿,典当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务人受偿。”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典当产业。”从学理上了解,典当物的代位物,一般应当包括危害补偿金、稳妥补偿金和征用补偿金等。 我国海商法的规则,不仅未包括担保法规则的危害补偿金,并且也没有触及典当船只遭到部分危害而取得的稳妥补偿金。此处的不妥规则在实践法令使用中设置了不小的费事。例如典当船只与他船发作碰撞而受损,典当人取得的危害补偿金是否应当作为典当船只的代位物等等。3、特定性 所谓船只典当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典当物的船只有必要是特定的,一起作为典当担保的债务也有必要是特定的。我国海商法对此已经有了清晰的规则。4、追及性 船只典当权的追及性,是指不管典当船只流通于何人之手,船只典当权人均有权追及该船只并行使其权力。即便是新的受让人出于善意而取得该典当船只,但附着于该船只之上的典当权不随着船只搬运而消除,典当权人仍能够依据典当合同对该船只行使典当权。5、公示性 船只典当的公示性是指船只典当权的享有和改变应当具有为大众所知的性质。我国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则船只典当的公示办法以挂号为准。挂号的效能有两种,一为“挂号收效主义”,二为“挂号对立主义”。我国海商法对船只典当权的挂号效能问题采取了“挂号对立主义”,即假如该典当船只未经挂号,不能够对立第三人,但在典当人和典当权人之间仍然是有用的。6、舶典当权行使方法的限定性 关于船只典当权的行使方法,各国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英国,船只典当权人能够依据典当合同的约好,经过私人直接占有的方法完成典当权,而并非有必要经过法令程序。 而在法国,法令规则有必要经过法院扣押并进行拍卖该典当船只,才能完成船只典当权。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十一条的规则,船只典当权的完成仅能够经过“依法拍卖”的方法完成。但即便是这样,从实践视点看,拍卖也分为商业拍卖和法院主持下的两种状况。对此从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争议。实践状况是,典当船只并非处于典当权人的实践操控之下,典当船只往往经过法院的强制措施并受法院的实践操控。假如脱离法院(或称之为法令程序)的介入,往往很难完成对船只的变价拍卖。从另一视点看,典当船只往往附随其他各种船只优先权,甚至一艘典当船只上也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船只典当权。假如脱离法定程序的协助,往往很难对各个权力人完成维护。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应当做出清晰的法令规则,船只典当权的完成有必要经过法院拍卖的方法。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全部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主要六大点,大家清楚了没有呢?船舶抵押权是在海运的时候经常有的,希望大家多加了解。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航道养护费的性质,可以列入船舶优先权范围吗

航道养护费的性质,可以列入船舶优先权范围吗

航道养护费,什么是航道养护费,估计很多朋友会问,其实如果是物流行业的人员一定比较清楚,船舶优先权和航道养护费是有关联的,今天小编也详细给大家介绍下这个航道养护费的性质以及分析一下航道养护费能否列入船舶优先权请求范围。一、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客体的优先权,也被称为船舶留置权等。我国《海商法》第21条对“船舶优先权”作了如下定义:“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在1927年公约、1967年公约及其它国家的法律中则并没有采用《海商法》的此种条款式规定对船舶优先权进行界定。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权利,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海商法之所以要设定这项制度,是因为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多种债务,而基于社会的、经济的以及人道的理由,应当给予一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人(如船员工资、救助报酬、船舶营运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等的债权人)以特殊的保护,使得这些海事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航道养护费的性质: “批复”中指出将航道维护费列入船只优先权的海事恳求规模,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送管理法令》以及《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即归于“船只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规模。可见“批复”是将航道维护费归入了“港口规费”领域。所谓港口规费,一般是指船只进入港口须交纳的具有国家税收性质的规费,如:吨税、灯塔税或码头税、引航费、航道费、运河费等等,其特征是船只进入港口时交纳的与进出港口相关的规费。依据航道管理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航道维护费是船只、排筏依照国家规则交纳的内河航道维护费。第三十一条又规则“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只、排筏能够通航的水域。航道管理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法令》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途径和运河内船只、排筏在不同水位期能够通航的水域,与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送联系领域并不符合。 航道维护费的适用规模及目标都与港口规费有很大差异。纵观世界各国海商法立法规则和实践,英美法系各国都未将港口规费等列入发生船只优先权的海事恳求,虽然从1927年条约和1967年条约的规则看是能够将港口规费和航道维护费列入的,别的德日等国海商法也不扫除将航道有关的各种费用列入船只优先权,但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并未将航道维护费用列入而航道维护费又很难归入港口规费的规模,依据船只优先权法定性特征,笔者以为航道维护费是很难列入船只优先权规模的。三、航道维护费能否列入船只优先权恳求规模? 根据船只优先权法定性和其依附于海上财产的特征来看,最高法院的批复值得商榷: 船只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规模是以“海上”为限的,而根据江河、湖泊和其它非海上通航水道的航道维护费不该被列入发生船只优先权的海事恳求之列。《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海商法”所下的界说: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送中船只及其所有人与其它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联系的法令标准的总和。”尽管各种界说有所不同,但都清晰将海商法调整的目标限定在“海上”。我国《海商法》第一条对海商法的意图的规则更是对此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即:“为了调整海上运送联系、船只联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海上运送和贸易的开展,拟定本法。” 海商法之所以仅将“海上”运送相关的法令联系列入调整规模,并设定特别的船只优先权准则以及共同海损、海事职责约束等,是因为海上运送中的危险很大且往往无法预料,而海上船只自身流动性很强,更是加重了海上运送联系的复杂性,使得船只债务人关于职责船只的债务在完成上有很大困难。而根据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非海上航道的船只和其它运送工具,其运营规模较为固定,相关的权力义务联系易于断定,债务人完成根据船只而发生的债务相对要简单得多,因此没有设定船只优先权准则予以维护的必要性。总归,船只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特有的准则,其适用规模必定要遭到海商法调整规模的约束,应是以“海上”为限,因此关于江河、湖泊及其它非海上航道发生的航道维护费能否适用船只优先权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根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所下的定义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应以当事船舶为限。不论各国对于优先权客体的规定有何不同,但都是将优先权的产生限于“船舶”的营运行为,即只有因船舶运营而产生的债权的海事请求才可适用船舶优先权,而优先权的客体也限于“船舶”及其相关利益。而且此处的“船舶”应当以受海商法调整的海船为限。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不包括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军事用船、政府公务用船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当然也不包括航行于江河、湖泊、运河等非海上航道的船舶和排筏! 再次,从船舶优先权对司法程序的依赖性法律特征来看,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须经海事法院。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法第三章和第十章所规定的“船舶扣押与拍卖”以及“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我国船舶优先权管辖权归于海事法院。我国目前已经设立的海事法院主要集中在几个重要的沿海港口城市,因此对于在内河、湖泊等非海上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排筏所产生的航道养护费,其缴付请求很难列入相关的海事法院来管辖。将航道养护费列入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其实现上难以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即船舶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结合上文航道养护费的性质以及航道养护费能否列入船舶优先权请求范围的分析介绍,大家对航道养护费也有所了解了。大家对这方面感兴趣的话们可以多看看类似的文章。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从事物流的朋友对于船舶肯定是非常了解的,船舶所有人基于物权是可以将船舶抵押或者转让、出租等,只需要提交一些资料即可,那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下文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我们来了解下。船舶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凭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的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1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11)船舶抵押权人提交已经现场查看该抵押船舶并对其所有权状况无异议的声明; 其中,第10项由原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变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且抵押权登记一般不要求对该书面文件进行公证。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1、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船舶价值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可以再次设置抵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3、根据托付借款合同联系请求船只抵押权挂号的,挂号的抵押权人应当根据抵押合同断定,可认为借款托付人或许受托人。 4、抵押人以多艘船只一起担保同一债务的,一起担保的债务数额不得超出各艘船只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一起担保的船只,视作一个不可分的全体,可一起为其他债务作担保,但各艘船只不得再独自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务。 为一起担保的船只核发抵押权挂号证明书时,每艘船只担保的债务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一起担保的主债务数额,但在抵押权挂号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XX(船名)、XX(船名)、XX(船名)共XX(艘数)艘船只一起担保XX(债务数额)元债务”。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请求最高额抵押的,应当约好最高债务额和受偿期限。最高债务额不得超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时一起承认的船只价值。 6、船只抵押权搬运请求挂号的,船只挂号机关应当封存原船只抵押权挂号证书,向承转人核发新船只抵押权挂号证书,并将相关状况记载在船只挂号簿和船只所有权挂号证书上。新船只抵押权挂号证书中抵押权挂号请求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挂号证书的抵押权挂号请求日期,证书签发日为抵押权搬运挂号的审批日期。 7、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 以上,小编讲解了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注意事项,相信大家有所了解了!要知道,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什么差错的话,抵押双方是需要负一定责任的,所以最好是先弄清楚其中的规则。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征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征

船舶优先权,听到这个词大家可能会有些陌生,但是从字面上看我们也可以知道,其实也就是船舶货物运输中,债权人在一些情况下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过今天小编要讲的是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大家可以通过这些特征来具体了解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征?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只优先权是经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用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因为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责任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只优先权人应有一责任人与其对应,这个责任人就是船只所有人。因为船只能够出租,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联系处于可变状况,所以船只优先权的责任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况。 3、受偿次序的法定性 受偿次序的法定性实践是指受船只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恳求的受偿次序有必要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只优先权效能的法定性所决议的。受偿次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船只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恳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恳求之间,效能好坏的问题;船只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恳求之间的受偿次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则,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维护的意图。 4、行使方法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只优先权的船只能为法院所扣押是行使船只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只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只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只优先权的行使方法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只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只自身的性质归于司法处置行为,是船只优先权行使方法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只后被恳求人所供给的担保中受偿,或许参加对拍卖船只所得价款的分配,有必要得到法院对船只优先权予以承认的判定,而且该判定有必要收效,这是船只优先权的行使方法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看过上文的介绍,大家知道了船舶优先权主要有四个特征,标的物的特定性、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受偿顺序的法定性以及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估计有些朋友朋友会觉得小编讲的这些都很专业,不过大家多看看类似的知识上就会有些了解的。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相关文章

万师傅

服务范围覆盖全国 服务去除中间化 服务费可大幅降低

相关问答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