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灭失的文章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小编刚讲过《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标准》,我们了解了赔偿的标准,但是什么条件下才会有这样的赔偿操作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一、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 1、必须乘坐该航班,或者货物在航班上。 2、持有机票。 3、损害不是由本人造成的。 4、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害情况,合情合理个案理算。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决。 5、买了人身意外险。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通过上文的阅读,大家也清楚了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争取赔偿损失的,哪些情况是不合适的,希望以后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很快解决。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航空托运行李丢失损坏赔付问题大集合,告诉你怎么应对

航空托运行李丢失损坏赔付问题大集合,告诉你怎么应对

大家在出远门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行李丢失损坏的现象呢,估计有些朋友遇到过吧,其实这也没有多大的关系,大不了就是重新买了,但是小编今天讲的航空托运行李丢失损坏的问题就比较严重了,或者说有的还需要赔付,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应对呢?我来看看下文是怎么讲述的!航空托运行李丢失损坏赔付问题:1、丢失行李怎么办 若发现行李不见了,立刻拿着行李号码牌(一般贴在登机牌上)和身份证件去机场的行李查询处(Lost-and-Found)咨询及申报。完成了相关的登记后,再向航空公司确定是否免费将行李送到指定地点,并咨询有关临时补偿措施(购买临时急需用品)。2、行李箱或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损坏 在拿到行李后,发现行李箱或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损坏,立即前去行李查询处(Lost-and-Found或Gepckermittlungsschalter)告知情况并登记。按照规定,托运过程中若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或野蛮搬运导致行李箱或是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损坏,航空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航空公司会根据行李的折旧情况和破损情况,酌情赔偿。若乘客发生了行李丢失或延误的情况,必须在21日内(从行李交付收件人之日起算)联系当地的航空公司办事处,而行李损坏的乘客申报期不得超过7天,否则视乘客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使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则以邮戳或自动显示接收日期为决定最后期限的日期。3、行李箱里面的贵重物品丢失 一般来说,若托运行李中有贵重物品,如现金、票据、手提电脑等,航空公司有权利不予赔偿。在搭乘国际航线时,若所丢失的托运行李价值较高,旅客同时能够提供相关价值证明材料,也可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索赔。所以,若行李中有贵重物品,托运登机前最好申报,不然很难证明贵重物品的丢失。如果航空公司不相信行李中丢失物品的价值,那么就只有去附近的警察局报警。4、赔偿标准 一旦航空公司通知行李找不到了,那么还要补充填写关于行李内容和价值的表格。 无论行李丢失还是损坏,都是按照重量来赔付的。赔偿标准有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之分。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线每公斤赔偿30美元(目前的汇率大概27欧元左右)。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最高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1个特别提款权价值约等于1.37美元,它的比价是浮动的)。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换算成欧元为最高赔偿金额1295欧元左右。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及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为100元/公斤。 无法确认重量时,按照旅客舱位等级所享受的免费行李重量赔偿。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一次性赔偿标准为:普通舱300元人民币、公务舱400元人民币、头等舱500元人民币。5、航班是联机航班,在不同国家转机,也可以投诉吗? 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终站赔偿法则”,多次转机的旅客,一旦发生行李丢失的问题,由搭乘终站的航空公司负责理赔。而牵扯到不同的航空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进行投诉。6、航空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 只能起诉航空公司。起诉有效期是在飞机到达目的地后的两年内。建议通过律师办理,一般最后大多会和航空公司选择庭外和解,在开庭前双方达成赔款协议。 关于航空托运行李丢失损坏赔付问题就是以上全部内容了,大家是否清楚了呢?如果是你在航空运输中遇到这样的问题,你知道该怎么做吗,上面小编已经给出了答案,大家不妨参考,相信可以帮助大家解决问题。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航空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怎么索赔?别到时候不知所措

航空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怎么索赔?别到时候不知所措

航空托运,这个大家就很熟悉啦,我们在乘坐飞机的时候,一般行李都是托运的,那么在托运过程中大家有没有遇到一些行李损坏、丢失等等的情况呢,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航空托运行李损坏、丢失索赔的方法,不知道的朋友赶紧来了解一下。航空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怎么索赔?一、登记挂失 1.抵达目的地后,若发现托运行李不见踪影,先去机场的行李查询处询问。 2.如果无法查询到行李的下落,应立即持机票(电子客票)、登机牌、行李牌和身份证件到机场行李查询处申报,填写“行李不正常运行报告”,等弄清楚情况后再与航空公司商讨后续赔偿事宜。 托运过程中,行李箱或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损坏,如查明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或野蛮搬运所致,航空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航空公司的“终站赔偿法则”,多次转机的旅客,一旦发生行李丢失,由搭乘终站的航空公司负责理赔: 若乘客发生了行李丢失或延误的情况,必须在21天内(最迟从行李交付收件人之日起算)联系当地的航空公司办事处; 行李损坏的申报期不得超过7天,否则视乘客自动放弃权利。 如果使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则以邮戳或电子显示的接收日期为准。 为防其他乘客拿错行李,行李内、外可以放张名片,附有乘客的英文名字、联系方式、乘坐航班、旅行社等信息。 登机牌千万不要随便丢掉,若行李出现问题还要与证件一并出示给航空公司。 如果购买了旅行保险,记得要找机场工作人员出一份行李丢失证明,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二、赔偿标准 理赔方面,每家航空公司的标准各不相同。工作人员一般会让旅客填写“遗失行李索回申请”,内容包括飞行路程、携带几件行李,并提供各式行李的图片供旅客指认,将资料输入电脑,透过国际性协寻行李网站,找出行李遗失处。 之后每家航空公司的处理流程和标准则略有不同,但一般在一周到一个月之间都会有相应回复,若找到行李,任何一家航空公司都会派人亲自送到旅客下榻的地点。在行李送回之前,一般航空公司将支付日用品代购金以表歉意。国内航班: 国内几家大型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海南航空)的旅客须知,均写明国内航班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应不高于100人民币/公斤(或等值外币);如行李价值不足100人民币/公斤(或等值外币),则根据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国际航班: 对于符合《华沙公约》标准的航班: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SDR*。如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行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332SDR*。 对于符合《蒙特利尔公约》条件的航班: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公斤30美元(或等值外币)。如果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行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能提供适当证明,每名旅客托运和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131SDR*。 如不能确定行李重量,公司将根据各级客舱每位乘客免费托运行李上限规定的重量进行赔偿。 行李延误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为:经济舱3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公务舱400元(或等值外币),头等舱500元(或等值外币)。 行李赔偿应根据各航空公司有关行李运输的规定进行确认。 *SDR指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一(1)SDR的价值约为1.37美元,其兑换率可上下浮动。 关于航空托运行李损坏、丢失的索赔方式,上面主要从两大点介绍到了,大家有没有清楚呢?如果说你觉得行李损失没有什么大问题,那么你就不需要在意这些,如果是有问题,那么就要清楚这些规则了,不要到时候再说不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货物拼箱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货物拼箱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货物拼箱,其实就是我们在进行货物运输中,一些零散货物或者是小质量的货物放在一起进行托运,也是一种货物装箱的方式。虽然说是一些零散货物,但是跟其他货物也是没有声区别的,该注意的地方还是需要注意,下面的文章就为大家介绍了一些货物拼箱过程中的事项,大家可以参考。在拼箱货物仓储的过程中,主要需要注意这些事项: 1、在仓储的时候要对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对其中的破损包装进行更换和修整,以达到集装箱运输的包装要求。同时,如果唛头发生错误,还应当重新进行印刷。 2、把应该装在同一个集装箱的货物堆在同一个区里,这样才能方便装箱。在仓储的时候,还需要核实是20尺箱、40尺箱还是40尺高箱。 3、货物之间要用隔板隔开,避免包装的破损以及唛头的损伤,同时,还需要注意防污和防湿。 4、准确判断货物包装的强度,在堆码的时候要注意高度适中,应该遵循重货低放,轻货高码的原则。在拼箱货物装箱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货物不超重,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集装箱装卸以及货物海上运输的安全。一般来说,在装箱过程中,应当保证箱内货物的重量分布的均衡,不能出现局部过重或者过轻的情况,防止箱底变形及脱箱。 2、各种拼箱货物在箱内的堆码要整齐,尽量不要出现较大的空隙,以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相互碰撞导致包装损坏。 3、如需木料来进行支撑的时候,一定要确保木料的清洁、干燥和无污染。装箱完毕后,箱内货物的件数、提单号、唛头等信息就会以外轮现货单为最终依据,因此在装箱的时候必须确保这些数据的准确无误。 关于货物拼箱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小编就讲完了,大家现在知道该注意一些什么了吧!货物装箱是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所以也值得我们关注。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货物灭失运费支付的相关问题

货物灭失运费支付的相关问题

大家知道,在我们的快递中偶尔会出现一些货物消失、残损的现象,所以也就造成了买买以防的赔偿,其实大型物流中也是一样,货物灭失也是有的,所以运费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先就为大家讲下货物灭失运费支付的一些情况,大家可以了解下。货物灭失运费支付的问题答疑:1、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预付运费风险负担 如果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的事由发生灭失,则货方应当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和运费的总额向承运人主张,预付运费的返还即已包含其中。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灭失难以援引免责事由,则货方可以包括运费在内的数额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失,2、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到付运费、托运人应预付而未付运费的风险负担 依照以上第1点所述,货品在海运途中灭失,且承运人不能免责,则其应当承当货品灭失的损害补偿职责,详细而言,应按货品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和运费的总额进行补偿。在运费到付及运费应预付而未付这两种情况下,因运费尚未实践由货方开销,故货品灭失补偿的数额不包含运费这一项,货方自然也无须再付出。当然,不管运费预付仍是到付,都是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中的货方职责,货方按理应当予以付出。但是,一方面,在货品已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债务与货方请求运费补偿的债务属可抵销债务;另一方面,货品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意图已不可能完成,承运人的行为已构成底子违约,合同应发作法定革除,货方自不用再履行合同职责。因而,货品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对到付运费与应预付而未付运费,收货人或托运人准则上可不再付出。3、货品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预付运费危险担负 假如货品灭失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形成,则承运人可革除对货方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违约职责,即对货品灭失损害不予补偿,该不予补偿的范围自应包含已付出的货品运费。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运送合同一章货运合同一节中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则,货品在运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付出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能够要求返还。据此,对海商法第四章调整的世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应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之准则,对不可抗力等承运人可免责事项形成的货品灭失应确定承运人无须对货方承当补偿职责,包含不用返还已付出运费;对海商法第四章调整范围以外的货品运送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则,对不可抗力形成的货品灭失,承运人虽可免于承当其他补偿职责,但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返还运费。4、货物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应预付而未付运费的风险负担 支付运费始终是托运人及收货人所负有的最基本义务,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或提单载明运费预付,则托运人应当支付,除非发生承运人根本违约而致合同解除或者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债务与请求货损赔偿的债权相抵销的情况。托运人应当在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即给付运费,确未予支付,这本已构成违约,待船舶开航后,货物虽在海运途中灭失,但系承运人可免责事由引起,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返还运费的责任。在此情形下,如仅因货物已经灭失而允许托运人逃避其本应承担的运费支付义务,无疑将助长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合同违约行为。故即使货物灭失,如系承运人可免责事由造成,且灭失货物运费被约定或记载为预付,则托运人仍负有支付该运费的义务。5、货物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而灭失的到付运费风险负担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或提单载明运费到付的,上海汇业外贸律师专家根据上述分析,如果货物因可免责事由而灭失,承运人也不必然丧失已灭失货物的运费请求权,收货人仍应负有合同或提单项下支付运费的义务。但从公平角度看,收货人承担此项义务就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费风险完全担在了货方的肩上,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且实践中,要求已灭失货物的收货人承担到付运费也难称合理可行。故对于到付运费,即使货物灭失系出于可免责事由,承运人也不宜再向收货人提出运费支付请求。 综上介绍,大家知道货物灭失运费支付中,承运人、收货人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与风险,这也是非常严格的,所以做到无损失是最好了,但是大家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一些必要的知识就需要提前弄清楚,避免这这方面出现问题。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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