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就是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即缔约承运人。根据NSAB标准条款,货代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或者其要约进行了某种意思表示。国际货运中,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于货代的赔偿责任有一定的限制和原则的。具体包括:
货代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货代的赔偿责任原则有两个方面:
(一)货代的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损坏或者遗失,并能证明该损坏或遗失是由货运代理人的过失造成,就可以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规定天数,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有:1、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有所差异,但又无法确定其具体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对于诬蔑式的海关税收、货物运费,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3、货物的部分损坏或遗失就按比例赔偿。
4、如货物在应交付日的规定天数内仍未完成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5、对古玩、无实际价值类的货物或者无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有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二)货代的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理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是不一样的,差异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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