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运营必读:电商法里的三十三个平台义务和责任

2019-01-24 18:00 6341
电商法四审,并即将颁布。虽然我们还没看到文本,但在28号媒体的有关报道里,重点提到了将原三十七条里的“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修改。针对这一微调,意见马上就来了:有说“电商利益集团胜出的”;有感叹“细思极恐”的;也有称是“倒退”的,有说是“严重隐患”的。并且和眼下最热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联系起来,看似问题非常严重了。真的是这样吗?不急,不是有已经公开征求过意见的三审稿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是吧。我们不妨梳理一下,这个电商法三审稿针对平台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仅有一条的连带责任被改成了补充责任这么简单呢?结果很快出来了,足足三十三个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请各位认真看一下吧,看来够“利益集团”们好好学习几天几夜的了:一、审核义务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安全保障义务1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保障义务2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注:据报道,四审稿改为“补充”,但前一个仍是“连带”)责任。四、配合调查义务第六十一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藏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明:非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管是线上的还是线下的,没有这里描述的这样多、这样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堪称标准的歧视性条款。五、不得滥用支配地位义务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六、退还押金义务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个人信息保护义务1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个人信息保护义务2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数据提供义务1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十、数据提供义务2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十一、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十二、卖家身份审核义务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十三、配合工商登记义务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十四、数据保存义务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平台规则义务1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平台规则义务2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平台规则义务3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平台规则义务4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处罚公示义务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二十、自营业务区分义务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二十一、信用评价管理义务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删除侮辱、诽谤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或者明显违背事实的评价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广告标注义务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义务1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义务2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十五、知识产权保护义务3第四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前条规定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义务4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二十七、知识产权保护义务5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十八、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义务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二十九、履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承诺义务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三十、投诉举报处理义务第五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三十一、协助维权义务第六十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三十二、依法纳税义务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三十三、营销推广中的多选项提供义务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个义务和责任,其中除了补充责任,更有两处的连带责任,两处的民事责任,还有罚款、限期改正,还有停业整顿,还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达十二处。 那么,对比其他法律法规如何呢?我看了下,消保法里的平台责任是三个;食品安全法里是两个;侵权责任法里是两个。连被称为小电子商务法的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里,平台责任也不过是十二个。 其中,三审稿八十六条,规定了三十三个平台义务和责任,说白了,这相当于是一部“平台义务法”;当然,不管法规的重心在哪里,我们作为公民与企业的义务就是遵守规定。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电子商务法解读:注意这5个关键问题

2019-01-24 18:00 3271
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又一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五年来,这个法的立法,从起草到一审到四审,往往都成为法学界、业界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应该说,很少有一部法律可以做到。而在短短的四个月后,这个法就要实施落地。无论是巨型的电商平台、网商、微商,还是普通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快递小哥,或者是各种法律工作者,应该如何贯彻、理解这部“明星”法律?解读如下:一、这个法的核心特点是什么?1、我国第一部全面的互联网法,也是国际意义上的。使我们的法律法律体系真正进入到一个线上线下并行的新时代,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既可以适用线上,又可以适用线下法律的全新的难题;为什么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和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不是?因为这两部法规范的问题相对比较集中,属于特定领域或针对特定问题的立法,而电子商务法涵盖了互联网交易、服务、营销、合同、支付、物流、消保、监管、数据、网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众多环节,法律关系复杂,对整个互联网行业都影响巨大。2、全国人大直接立法,层级高,部门利益弱化。一般的立法都是部委提起,经过国务院,再到人大法工委,最后是常委会审议出台,人大直接提起的并不多。而电子商务法是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起,直接组织十二个部委立法,直接到人大法工委,常委会审议颁布。高举高打、广纳众意,各种部门利益被最大限度弱化。在程序上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四读通过,一般法律都是三读通过,而在短短五年之内从起草到四读通过,我观察,在我国立法史上绝无仅有!3、减少事前审批,没有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同时允许相当一部分个人不用工商登记,为产业大大松绑。4、全面、系统规定平台责任,是关于平台责任最多、最全的一部法律,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最强的。远强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更比线下的消费者保护强很多,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是标准的线上线下不公平一致的。任何平台和网络交易卖家恐怕都要下大力气,了解、适应这个法律。或者说,这个法影响最大的还是产业,而且影响巨大、深远。5、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过程开放透明。成稿后至少五次大规模征求各部委、地方、社会各界意见,各方意见反馈充分;在前期的立法调研中,起草组组织十二个部委组成十六个课题组,完成40份研究报告,约200万字,其中含502个法条建议,直接参加的全国各地专家就有上百人。6、法律责任重,尤其对于平台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方面有直接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相应责任;行政责任方面有五种方式: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信用记过、治安处罚;而光罚款就有六个档次,直到200万。证券行业大家理解吧,资金密集,证券法里写明的处罚最高额也不过是300万;此外,还有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既多又重!二、这个法的最大的亮点(创新点)在哪里?1、个人网店工商登记。自2008年北京工商“网店新规”事件起,对于个人网店,到底要不要工商登记,什么个人网店需要强制登记,一直众说纷纭,直到电子商务法出台,力排众议、一锤定音、十年尘埃终落定,取得巨大突破;2、绿色环保理念。在一部似乎与物理环境无关的法律里,四处条款直接提到绿色发展,在互联网法律里非常少见,可谓独树一帜、旗帜鲜明、值得点赞!堪称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理念。3、记入信用记录写入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六条,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直接计入信用档案并公示,在法律中应该是第一次,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责任模式,违法者的代价将极为巨大,不可不谨慎处之。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第四十一到第四十五条,创设了全新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及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中具有足够的颠覆性,对行业的影响巨大,其效果会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至少是创新的勇气可嘉。5、充分发挥和认可网规的治理功效。从第三十二到第三十六条,全面规范网规,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平台网规治理的肯定和支持,体现了网规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也对平台在制定执行网规中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约束。6、重视行业协会建设和作用。在第七、第八、第六十条中三处提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作用,要求其充分发挥自律和治理功能,成为多元共治中重要的一环。这个力度在现有立法中比较少见。三、哪些领域不适用电子商务法1、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比如互联网金融、网络贷款、余额宝;2、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比如新华网;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音视频节目,比如转播世界杯足球赛;4、网络出版;5、网络文化产品;6、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比如网约车、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药品销售、网络游戏,等等。四、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促进发展、鼓励创新。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五章;2、公平公开、诚实守信。见第四条、第五条;3、社会共治、多元治理。见第六、第七、第八条;4、发展与规范、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5、市场治理为主。见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第一,坚持促进发展。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一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二是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同时通过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五、哪些个人网店不需要工商登记?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2、家庭手工业产品。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4、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小额的界定可以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相统一,也就是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为小额。而这里的零星与小额应该是或的关系。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国内专业型的电子商务法律咨询机构大全

2019-01-24 18:00 3935
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咨询机构主要是涉及互联网方面的专业型网站和个别在此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律师事务所。他们各有特点和专长,下面对其做一简要介绍1、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要业务领域:*我国权威的电子商务法律专业网站,在业界具有广泛的影响。主要提供电子商务、网络及相关领域(信息化、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领域,IT及电信领域,高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信息,设有英文版。运营单位:北京德法智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德法智诚咨询有限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核心支撑单位:*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北京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究所主要政府项目:* 科技部课题—我国“十五”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科技部重点课题——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示范文本研究;* 北京市信息办课题——北京市信息化法律法规系统研究;* 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网络交易实名制研究;* 中国信息协会课题——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研究;* 佛山市信息办——佛山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查研究。业务范围:* 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网络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等;* 电子政务与信息化中的法律问题: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行业信息化及区域信息化等;* 网络知识产权:网络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域名、网络与IT专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IT企业法律实务:IT反垄断、IT产品质量责任、技术标准与法律、网络及IT企业融资与国际化中的法律问题等;* 软件与集成电路中的法律问题:软件法律保护、集成电路保护、系统集成法律问题等;* 电信法律:电信监管;电信服务等;* 信息安全中的法律问题;* 数字娱乐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企业专项咨询、策划;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可行性研究;政府课题研究、政府律师;网站及电子杂志;代理事务;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各类通讯;会议与培训;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等。主要业绩:* 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独家法律服务单位;“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立法系列建议提案”、“虚拟财产立法建议签名活动”的活动发起单位;与《法制日报》共同发起“2005IT法律人”评选活动;* 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发起单位,主要包括:ebay易趣、搜易得网、云网、新浪、淘宝、一拍、卓越、天极网、第九城市、光通通信、七彩谷商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金诚信用、盛大、北斗手机网、首信、igo5网等等20家网络或电子商务企业,成立与2004年12月;* “首届北京信息化法制建设论坛”、“首届网络游戏法律问题研讨会”、系列“网络与IT法律人沙龙”、“2005网上支付高峰论坛”等会议的承办单位;承办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委员会的第一届年会;组织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实务培训——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组织首届“电子商务与信用论坛”——与北大网络经济研究中心合作;* 参与起草电子签名法及其实施细则;参与起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组织);参与起草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组织编辑《中国电子商务法规汇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出版);业界影响:* 国内最权威的电子商务及网络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网站,在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和研究机构中拥有广泛的影响。* 目前,每天的访问人数:独立IP12000左右。2、网络法律网是由精于网络法的专业人士共同发起设立的以网络法律咨询、交流为主的专业法律网站,如今正致力于发展成为网络域名、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网络版权、网络犯罪等领域内领先的专业网络法律研究网站。3、中国商务法律服务网该网立足于自己擅长之领域,协同多家合作机构,以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从企业的设立,到企业的运营,每一个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都可提供解决方案。该网拥有多位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并聘有企业管理、会计、税务、金融、保险等领域的资深人士及相关专业机构充当顾问,针对客户不同需求组成专案小组,提供一对一的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根据客户之不同需要,视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互动方式解答客户所面临的问题,并在必要时通过会晤出访方式,提供合同谈判、签署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11月。委员会委员来自全国各个省市,有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应邀出任专业委员会顾问或特邀委员。该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及认证;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犯罪;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与电信相关的法律服务;网络知识产权;生物技术、基因工程、激光技术、纳米技术等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与风险投资等。工作内容是:在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法律领域,加强理论研究、拓展法律业务、促进国内及国际交流合作。为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的立法和司法献计献策,为中国律师拓展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服务领域导向引航,为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企业与律师的合作牵线搭桥。 5、中国网络法律站点免费提供法学、司法实践的论文,传播最新学术观点,法律实务、学术动态,还提供法律法规查询系统、案例库;网站还向网友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查询导航、法律常识解答,免费的机关应用文大全。网络博客和论坛为网络用户提供与业界人士交流的机会。6、权亚律师事务所。专长于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地区直接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商务及策略性的整体咨询服务。其创始人自1980年以来即从事对华直接投资法律咨询业务;除代表跨国公司外,亦为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提供咨询服务。权亚在中国传媒业、信息产业、劳动法和房地产法领域具有丰富之实务经验,系前述领域的佼佼者。其与美国等首屈一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此外,亦与普华律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之关联律师事务所)建立良好之关系,并透过其网络与欧洲、亚洲和澳大利亚等地共2,850名律师进行合作。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界定电商平台责任关键点在于厘清平台本质

2019-01-24 18:00 2696
近几年来,我国电商行业飞速发展,对电商行业进行立法规范也进入了立法者视野。从2013年年底以来,我国就启动了电商法的立法工作。其中,如何对电商的各方参与主体,尤其是平台的权利义务予以界定,也颇为外界关注。可以说,平台是网络经济的核心,一部电子商务法,能不能写好,关键看平台责任。这是因为平台责任的界定首先需要和现有的法律规定衔接协调,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又很多:网络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有涉及平台责任的专门条款;再者,责任的界定要恰到好处,既是平台可以做到、能够承担的,又是可以解决消费者和商家需求的,最大限度促进行业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权益。在电商法的每次审议中,围绕平台责任的条款往往都是讨论的热点,而这次三读,新增加的第三十七条则引发了更大的争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引发更大范围的争议,笔者认为,主要源于以下几点:首先,第三十七条这两款规定存在一定的重复,第一款其实可以涵盖第二款的内容;同时,该条款又和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重复。(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次,目前对于平台的性质,尤其是什么为法律意义上的平台,法学界多年来对此一直争议不断。此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巧妙地绕过了这一问题,但电子商务法却不得不直面了。目前,虽然电商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罗列了平台的一些特质,如“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但实践中外界却无法简单地凭该定义去判断某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滴滴、摩拜、美团等到底是不是平台。也就说,这个定义的问题在于,虽然道出了平台的一些重要功能,但并未总结出将平台与非平台区分开来的最核心的特质。这些特质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早在2006年我国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说的倒是比较准确,且表达方式符合国际惯例。该条款大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承担该赔偿责任。从中可以抽象出平台的特质来: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本身;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不涉及面对面的服务,如快递公司肯定不是平台;平台中展示的信息是卖方上传的,平台没有进行人工的编辑和改动(机器过滤和系统调整不包含在内);平台没有从每一笔交易中直接获利。之所以说平台的定义非常重要,就在于这种商业形态是互联网服务致胜的核心,线下虽然也有各种各样的平台,但其作用和影响力远比不上今天的互联网平台,因此需要为网络上的平台界定一种清晰的、不一样的责任体系,这也就是为什么二十年前美国创造性地设立了“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并为国际社会所纷纷效仿的原因。而线上其他形态的服务,只要是非平台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都可以涵盖,不需要再创设新的规定。而只要平台的定义厘清了,那么确定相应的平台责任就不难了,至少推理平台责任的基本逻辑就出来了:第一,由于平台只通过信息和买卖双方接触,不见面,也见不到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所以平台的责任和过错都是基于信息层面的。即除了通知、删除等义务外,只要信息本身没有问题,平台就没有责任。至于信息背后的真人、真物到底是怎样的,平台确实无法核实和鉴别,只能由执法部门来处理。这也就是为什么“通知删除规则”开始要局限于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主要针对名誉侵权的原因,这些侵权违法不存在需要和实物比对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现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表述的很清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而这一规定,也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呼应,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官方释义,也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样明确“检查监控”是针对信息的;而在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王胜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释义》中,更明确指出,即便是信息流层面:“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谨慎认定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判断标准过宽,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承担了普遍审查的义务。”分析到这里,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的问题也就很清楚了,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实更多的是一个线下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简单的表述方式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平台具有线下的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这就大大突破现有的平台责任法律体系了,会成为平台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和不能承受之重。而修改建议也很简单,就是在这条前加上“通过交易信息,”即可。第二,关于过错责任,基于平台服务中的过错。不管是用“知道”,还是“明知、应知”来描述,在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可以被拉来做冤大头,这和平台商业模式有多成功、挣了多少钱没有关系。第三,既然是平台,即第三方,其责任一定弱于直接的责任人,而现在的很多规定都是直接找平台算账,甚至平台的责任义务重于直接侵权人,有本末颠倒之嫌。第四,我们对平台责任确定的方法论是比照传统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进行微调后确立的,这也是为什么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将交易平台责任和这三者责任的规定放在前后条的原因。既然如此,平台责任的确定,就不能偏离传统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太远。最后,从法律之间关系的角度,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网络经济领域的综合法,在平台责任义务的设定上,不应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明确定位于保护和安全的专门法、特别法,更不能与其相偏离、违背。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案开庭,阿里索赔1元以警告恶意勒索行为

2019-01-24 18:00 3399
 不给钱,就差评?曾在网络上滥用评价权利的杜某、邱某、张某三人,在遭到刑事制裁后,又面临着来自电商平台的民事追责。  18年11月8日,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案在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阿里巴巴以侵权为由,将上述三名利用恶意差评敲诈商家、已被刑事判决的“差评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1元,并在淘宝网主页赔礼道歉。庭审全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2017年4月,杜某、邱某、张某三人利用卖家非常在意差评的心理,通过购物恶意写入虚假差评、再以删除差评为要挟,向卖家索取钱财。阿里巴巴安全部在接到商家举报后,协助警方侦破此案。  据警方调查,三人在开展差评进行敲诈勒索一事上分工明确:杜某负责在网上挑选店铺和商品,由邱某购买商品、收货,直接给店铺差评,再由杜某联系商家;杜某在与商家搭上线后,便开始索要钱财、讨价还价,让商家要么“花钱消灾”、要么“更多的人来给你差评”;邱见有利可图,便拉着弟媳张某一起参与。  落网前,三人共敲诈勒索了5位商家,每笔600-8800元不等,共计2万余元。令人意外的是,本案中的邱某竟是江西的一名公务员,本想靠这个兼职赚点小钱,没想到走上犯罪道路。2017年7月,警方将正在机关大院办公的她带上警车。  2017年11月,海门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杜某等三人缓刑,并处罚金。在海门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后,今年8月,阿里以杜某三人向评价系统中恶意注入虚假数据、损害了阿里对评价数据所享有的权利,涉嫌侵权为由,又向海门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向三被告索赔1元,并在淘宝网主页向广大商家致歉。  “杜某等三人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被敲诈的商家权益,也侵犯了阿里对评价数据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11月8日上午,在海门法院的庭审现场,原告阿里巴巴方面表示。  庭审现场,邱某、张某到庭应诉。在法庭上,邱某和张某没有异议,并一度哽咽,“我们认识到自己的差评行为对于原告和卖家的权益确实有损害,愿意向原告赔偿和道歉,以此为教训”。  “阿里打1元官司、要求被告上淘宝致歉,并非为了赔偿,更是为了警示恶意行为,明确各方在电商平台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边界。”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张译文指出,诉讼本身是提高差评违法成本的一种方式,对差评师而言,涉诉后要应诉本身就是一种成本和心理震慑。  由于网上有海量商品信息,现在很多消费者网上购物选择商品时,都习惯先看看其他消费者的购物评价,信用评价系统便成为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之一;而恶意差评的存在,却会给原本客观呈现给消费者的评价内容造成污染,侵害了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原告阿里巴巴方面表示,三被告这种虚假的评价数据对原告评价系统中多年来基于真实的消费而形成的评价数据构成了污染。过去几年,互联网从“数据”到“大数据”经历了“量”的变化,如今,“数据”开始往“可信数据”的方向发展,“可信数据”将越来越成为互联网行为核心的竞争力。  原告主张,对“可信数据”最大的损害莫过于故意违反数据产生规则,使数据库中加入不可信数据。这种侵害数据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据阿里巴巴方面透露,自2017年开展打击恶意行为专项行动以来,阿里已经配合多地公安机关破获20余起利用恶意差评对商家进行敲诈的案件。  张译文表示,未来阿里还将联合受害商家共同起诉。据了解,目前阿里已经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了另一个被刑事处罚的差评师团伙。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治理网络销售食品监管的核心问题:明确“平台”的定义

2019-01-24 18:00 2508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子扬)18年7月20日,由新京报主办的“美好秩序,治理先行”——2018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新京报食品秩序治理论坛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某行业人士表示,一些食品销售平台在出事以后,通常会以“平台”为由而脱身。所以对于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中,如果不能明确“平台”的定义,那么关于互联网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关于食品销售的治理,都无从谈起。 某行业人士认为,目前网络销售食品监管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明确“平台”的定义。以下三点是可以判断一些互联网公司是不是平台的依据。第一,这些互联网公司一定不是直接给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那个人,它就是给双方提供一个交易环境,提供一个交易场所,为买卖双方服务。第二,卖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这个平台是没有经过处理的,不管是商品也好,信息也好,它没有通过它的编辑、整理、加工。第三,这些互联网公司没有从某个特定的交易中获得直接的利益。比如说提成等。 “只有具备以上这三个条件了以后,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互联网的平台。这样分析下来,可以判断的是,滴滴、共享单车之类的就不是平台,所以不能在法律上享有平台责任来推托责任。“某行业人士说。 另外,在线上线下的食品关系处理上,某行业人士还提出一个”交替通过原则“。就是线上线下的关系除了公平一致外,能不能再往前走一步,就是比照交替通过的原则,例如在外卖平台线上线下产生冲突的时候,送餐员可以接一笔线上的单子,再接一笔线下的单子,交替通过。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

​注意了,群友违法违规,群主管理者也有法律责任!

2019-01-24 18:00 6042
注意了,群友违法违规,群主管理者也有法律责任!有时候,作为一个群的群主,拥有力量,简直为所欲为,但是不要以为群主有权力就大晒,如果没有履行职责,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18年9月7日,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表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负责,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谁建群谁负责。也就是说,群主要对自己的群负责,如果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群主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规定主要内容《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也许你还不相信,其实早在之前就有了很多真实的案例:▼▼▼二、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管理权力的拥有者,自然负有微信群的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或者直接将该群员踢出群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转载请保留:http://www.wanshifu.com(万师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