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接受和保管存货方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返还该货物,存货方给付规定的保管费的协议。它的签订,可解决运输日期、货损、以及存放的问题。若想深入了解仓储保管合同,直接阅读下面文章。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注意事项
一、签订条件
1、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
2、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码头远近、保管质量、服务水平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3、结合几年来的案例看,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签约时,要重点把握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要把验收方法、标准、以及交接手续条款定清、定准。
4、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1、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
2、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1、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
2、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1、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
2、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凳规定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要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要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1、《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
2、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因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约金的数额,是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让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
4、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残值部份或残值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九、合同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关于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一共有十一条,在签订合同时,因提前阅读清楚,注意文字表达,以免暗埋陷阱,不能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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