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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原则,以防意外伤亡和损失!

发布时间:2018-09-21 09:45来源:网络转载阅读量:1881

  货物在运输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造成货损,针对这个问题,会有一定的赔偿条款,并不是很麻烦,可怕的是危险货物运输,一旦发生意外,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要严重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原则,规避一定的风险。下面有相关的内容,先看看吧!

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原则,以防意外伤亡和损失!

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事情

1、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1)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2)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

(1)GB 649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2)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4)GB 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5)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包装和标志

  包装方面,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一下要求:

(1)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2)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3)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4)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5)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6)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

(7)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8)使用重复包装,需满足所装货物必须与原装货物无抵触;所装货物与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标志方面

(1)按GB 190-85、GB 191-85和GB 6388-86的规定执行。

(2)危险货物标志,要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集装箱和罐(槽)体应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4、车辆和设备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符合的条件:

(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

(2)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3)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如附录B(补充件)。

(4)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1981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6) 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动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7)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8)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以上是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内容,看完后,相信大家对它有一定的了解,凡事以安全为主,若有危险,应该学会保护自己。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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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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