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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纳税面临八大问题,详细解说!

发布时间:2018-04-23 19:46来源:万师傅阅读量:7232

  虽然说企业纳税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在物流企业纳税的过程中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的,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也将直接影响物流企业纳税的正常进展。具体物流企业纳税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八大点。

物流企业纳税面临八大问题,详细解说!

一、关于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

  这是地方税务部门执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首先遇到的问题。虽然,目前已经有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但这个标准的认定和执行还需要时间。就目前情况看,笔者认为应该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等九部委的文件为依据,即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级税务部门就应该认定为物流企业。

二、关于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

  在各地有一些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不能够享受试点政策。这就需要明确什么是所属企业,是全资子公司,还是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如何取得所属企业的相关证明,需要明确。

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有自有车辆数量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特别是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就集团本身来讲有足够的车辆,但具体到某一家下属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

四、关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问题。

  国税发文后,个别地方作了片面理解,指出“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早在208号文出台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允许,不论物流企业还是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8号文是88号文的延伸,并没有否定88号文,因此非试点物流企业还应该执行88号文的规定。

物流企业纳税面临八大问题,详细解说!

五、关于第二批试点企业的申报问题。

  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后,许多物流企业纷纷要求纳入第二批试点。于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在《纪要》的附件中提出,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继续落实《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总结前期物流企业试点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物流企业试点工作。

六、关于整合个体户车辆的发票抵扣问题。

  有试点企业反映,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整合利用了个体户的车辆,没有原始发票可以抵扣,还是不能享受试点政策。类似这样的问题,应该寻求一个解决的办法。

七、关于仓储业发票税率偏高和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业不仅税率高于运输业,而且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不利于一体化物流业务的开展,也给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八、关于仓库租金能否抵扣的问题。

  国税208号文有这样的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该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有试点企业提出,他们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约60%要支付仓库的租金,而这一块希望纳入抵扣范围。

  以上就是物流企业纳税面临的八大问题介绍,只有首先认识到问题所在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针对性解决。大家对这方面知识感兴趣的话可以多看看类似的文章知识。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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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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