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变质、短缺、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a、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变质、短缺、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代理人或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价格、内容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4、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收货人或托运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5、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介绍,相信大家也有所了解了。大家在进行货物贸易的时候,只有保障正常运输才可以促进贸易的成功。希望今天大家有所收获。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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