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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货代提单避免风险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7-19 17:49来源:万师傅阅读量:4226

  “不劳而获”是许多人永远难以抹去的陋习,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很多鬼船提单、假提单、倒签提单的非法提货现象,就是因为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那么我们在货代提单上应该注意哪些事情才能避免与防范此类风险呢?

利用货代提单避免风险的注意事项

一、航运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

1.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风险

  这就是我们本文开端所说的被非法冒领提货的风险,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信用证支付方式安全可靠的心理,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检证等,使议付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

2.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风险:关于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风险其实是有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断责任所在,所以一般无需担心。

二、货代提单中客户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两个条件

1.要求客检证正本,由客户手签,签名必须与客户在银行的留底一致。

2.指定提交某货代提单;

三、货物被冒领承运人是否赔偿

案例经过:
  该公司制妥所有单据,赶在提单日后的第21天向议付行交单。按理说这套单据经过严格的审核,不会有什么错误了,但问题就出在客户签字上,客检证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该公司立刻与客户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于是想到去找货物,却发现货物早就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提走,而此时货代也没了踪迹。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串通的诈骗案。
案例分析

  那么货物被冒领承运人是否赔偿呢,首先在船公司的地位地位角度看,在单一海运方式下,货代签发提单给托运人结汇,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取得提单,但在这套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货代,收货人或者通知人是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这里牵涉到两个合约,其一,是货代与出口商作为订约双方的揽货协议(有时实际订约的一方是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在下一段将讨论)。

  退一步讲,即便出口商获得了合约下的诉权,也看不出承运人要负哪一种责任。这从绝大多数海运提单条款所纳入的《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海牙规则》管辖的情况可以得到解释。承运人要负责的是船舶的适航,妥善地装载、照看货物等等,以期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抵目的港交货。至于凭正本提 单向提单收货人放货后,货物再有任何偏差甚至发生欺诈活动,都是承运人职责结束后的事情,当然与其无关,可见合约下告承运人难以胜诉。

  假如要以侵权来告承运人这个角度看来,因为客户并没有付款,所以当货物被提走可以说货权并没有转移,仍在出口商手中,因此没有诉权问题。但以上例的情况,承运人并没有疏忽或者过失。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其职责,而且承运人也不可能明察秋毫,指认货代要欺诈而拒绝放货,这样谁还敢当承运人呢,可见,承运人不负有责任,出口商只能自食苦果了。

  从另一方面来说,《UCP500》规定接受货代提单,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因为如果银行可以接受,出口商当然没问 题,问题出在一旦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有所不符,L/C的付款保证便荡然无存,最终只能回到货权和客户的问题上来,另一方面是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应该注意到,《UCP500》规定在接受货代提单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由货代作为承运人或者作为一个具名承运人的代理签发。这样做,国际商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出口商或者其他利益方明确谁应最终负责。尤其是把货代作为具名的承运人的代理来出货代提单,是想让承运人作为揽货协议的一方,直接对出口负责,一旦在运输途中出现了货损之类的情况,承运人是难逃其咎的。但无论如何,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也仅限于货物运输时途中的安全,对前述的诈骗行为也还是不应承担责任。

  所以说在《海运提单遗失怎么办?海运提单遗失登报常见问题集锦》中万师傅平台小编就有说过如果货代提单丢失就要发出相关公告以及跟相关部门及时报备,以防出现以上问题哦,想要知道更多家居资讯请继续关注家居售后服务万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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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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